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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物价局公告(2008年 第1号)

2008-1-28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和省物价局《关于做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工作的通知》规定,结合汉中实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需要向市物价局提价申报及调价备案的商品种类和企业目录公告如下:
一、方便面行业
(一)申报品种:方便面
(二)申报企业:汉中阳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二、大米加工行业
(一)申报品种:大米
(二)申报企业:
1、勉县定军米业有限公司
2、洋县双亚粮油工贸公司
三、食用植物油行业
(一)申报品种:小包装食用植物油(豆油、菜籽油、花生油、调合油)
(二)申报企业:
1、陕西春光油脂有限公司
2、陕西建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四、乳品行业
(一)申报品种:纯牛奶
(二)申报企业:汉中市乳品总厂
五、生猪屠宰行业
(一)申报品种:猪肉
(二)申报企业:
1、汉台区皇冠生猪定点屠宰厂
2、汉中顺鑫鹏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六、饲料行业
(一)申报品种:饲料
(二)申报企业:
1、汉中希望饲料有限公司
2、汉中智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七、液化气行业
(一)申报品种:民用液化气
(二)申报企业:
1、汉中华峰液化气公司
2、中航汉中燃气公司
八、批发、零售企业
(一)备案品种:粮、油、肉、禽、蛋、奶等副食品
(二)备案企业:
1、汉中桃心岛超市
2、汉中世纪阳光超市
3、汉中晶众家乐超市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以上列入提价申报范围的企业必须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内向市物价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价格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调价的决定;列入调价备案范围的批发零售企业经营的相关品种,一次调高价格达到4%以上、1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6%以上、3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10%以上,需在价格调整后24小时内向市物价局书面报告调价情况,价格主管部门必需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调价的决定。价格主管部门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同意企业的申请。
    上述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程序,如有违反规定,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肃予以查处。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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