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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
2007-9

收费项目

计费
单位

收费
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集贸市场管理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价费字[1992]414号
价费字[1999]1707号

 

工业品、大牲畜

成交额

0.8%

 

 

农副产品、其他

成交额

1.6%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同上

对边远贫困地区免收管理费。对乡镇以下从事购销、劳动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分别按营业额的0.4%和劳务收入的0.8%收取,已收管理费的,不再收取交易手续费。

从事购销活动

营业额

0.4--1.2%

 

从事劳务活动

收入额

0.8--1.6%

 

企业注册登记费

 

 

同上

 

开业注册登记费

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下

0.8%

国家计委、财政部
计价格[1999]1707号

(含私营企业)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注册资金总额0.4%收取

变更登记费

元/次

50

同上

商标变更登记每件400-500元。

年度检验费

元/次

50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计价费[1992]414号

增领副本每份10元

补(换)证照

元/份

50

同上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同上

 

开业登记

元/户

20

 

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每四年重新登记一次

变更登记

 

10

 

临时营业执照登记费10元/证

补换发营业执照

 

10

 

 

营业执照副本

元/本

3

 

 

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计价费[1992]414号

详见文件

商标注册收费

元/次

1000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价费字[1992]325号
计价格[1995]2404号

 

经纪人管理费

月收入额

0.8-1.6%

国家计委、财政部
计价格[1999]1707号
陕价涉发[1995]105号

最高不超过5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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