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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主要
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汉市价发[2007]96号

各县区物价局:
   现将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主要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陕价检发[2007]1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另接省物价局电话通知,要求将检查情况一日一报,请各县区于每天下午五时前将专项检查进展的情况,分别以电子邮件和传真的方式上报我局(检查所)。电子邮箱:12358@hanzhong.cn,传真:2628612,电话:2626760。

                                             汉中市物价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八日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
               主要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陕价检发〔2007〕109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主要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7〕187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和调控工作确保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98号)精神和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今年以来,我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较大,主要食品价格的上涨已引起了全社会普遍关注。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是各级物价部门的重要职责,做好稳定物价工作,事关经济全局、事关社会和谐、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因此,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加强市场监管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
    二、认真开展检查工作。
    各地物价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检查重点内容、范围、时限的要求,立即组织开展主要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的专项检查。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周密组织安排,采取得力措施,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近期省局将组成督导组,赴各地进行检查督导。各地也要加强对所属县区此次专项检查的督促落实工作。
    三、及时受理价格举报。
    专项检查期间,要安排领导干部带班,严格值班纪律,确保“12358”举报电话畅通,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耐心解答群众咨询。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群众反映的价格问题,要及时检查、及时处理、及时反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严肃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按时报告检查情况。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各地要加强政务信息报送工作。在检查中,遇有重大价格违法案件和市场供求及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要及时报告省局。同时请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于每周五下午四时前将这次专项检查进展的情况(包括地方党政领导参加价格检查、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以及查处的一件价格违法典型案例材料),分别以电子邮件和传真的方式上报省局(电子邮箱:87326050@sohu.com, 传真电话:029—87326050)。

                                                 二〇〇七年八月四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主要食品
                   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改价检[2007]18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去年四季度以来,受全球粮食减产的影响,国际市场粮价出现较大幅度上涨,从而带动国内粮食、食用植物油、生猪等产品价格的上涨,引起了全社会普遍关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供求关系和成本变化,商品价格出现一些波动是正常的。但值得注意的是,近一个时期,个别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协调价格,有的企业相互串通、合谋涨价,个别经营者囤积居奇、哄抬价格,还有的制造涨价谣言,从而引发个别地区不明真相的群众排队抢购。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价格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7月31日全国“菜篮子”工作会议精神,现将加强食品价格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食品价格专项检查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食品价格的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粮食、食用植物油、猪肉、牛羊肉、家禽和以上述产品作为原料的食品制品的经营者(包括食品制造企业、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下同)价格行为,以及涉及上述产品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检查品种。
上述专项检查到8月底结束,各地要在9月10日前将专项检查开展情况报送我委。
     二、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一)经营者之间串通或者通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以协议、决议、会议纪要、协调、口头约定等方式合谋涨价;
    (二)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商品,造成不明真相群众排队抢购,并导致商品价格出现大幅度上涨;
    (三)经营者通过抬高等级、短缺数量、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提高价格。
    三、整顿各种收费
     要集中清理针对重要农产品生产、运输、屠宰、销售过程中的各种收费,规范政府机关、市场监管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的收费行为,监督有关收费站(点)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收费减免政策,取缔非法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经营者的负担。
    四、加强日常价格监督
     加强经营者价格诚信意识教育,引导经营者 按照《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运用定价权,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确定价格。要加强市场巡查,确保“12358”价格举报电话畅通,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举报案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遇有重大价格违法案件和市场供求及价格出现较大波动要及时报告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联系电话:010----68501765   68501750
传真电话:010----68502937
邮箱:kongyu1028@sing.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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