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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汉市价发[2007]148号

各县区物价局、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文化局(新闻出版局):
    现将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纠风办、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新闻出版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陕价检发[2007]14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按照中、省要求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各县区物价局要会同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和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统一安排,具体检查工作由物价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二、此次专项检查采取县上检查与市上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各县区要积极开展检查工作,市上将随机进行抽查,以督促此项工作的开展。
    三、要全面做好专项检查总结工作。各部门应于11月3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 、《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统计报表》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调查研究报告,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报送市物价局、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文化文物局)。

        汉中市物价局 汉中市教育局 汉中市纠风办 汉中市监察局 汉中市财政局         汉中市审计局 汉中市新闻出版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
                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陕价检发〔2007〕144号

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局(科教局)、纠风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7〕242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是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坚持执政为民、着力解决与群众关系密切的民生问题的具体体现。各地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的要求,提高认识、认真部署、明确责任、精心实施,切实做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
   二、切实抓好教育收费检查的实施工作。我省的专项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和新闻出版等部门统一安排,具体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局负责组织、落实。此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从10月上旬开始,至11月底结束。检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10月8日至15日为自查自纠阶段。自查自纠情况于15日前按管辖权限报物价、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新闻出版等部门。
10月15日至11月15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各级物价、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和新闻出版部门应按照各自分工,根据自查自纠和群众举报情况,对本辖区内分工管辖的各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的各种收费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在具体检查中可采取联合检查、下查一级、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11月15日至11月30日为处理整改阶段。各地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集中处理。同时,要帮助被检查单位整改建制,完善内部管理。
   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按分工管辖规定认真受理、及时查处群众投诉举报的价格违法案件。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不仅要依法严肃处理,还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四、全面做好专项检查总结工作。各地、各部门在治理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中,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进行梳理,提出整改措施,将检查与整改、教育与处罚、治标与治本、分析与研究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教育收费管理的规范化和治理工作的制度化。各地应于11月3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统计报表》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调查研究报告,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报送省物价局、教育厅、纠风办、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新闻出版局。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纠风办 陕西省监察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审计厅 陕西省新闻出版局

                                                    二○○七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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