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国家税务局、物价局:
根据《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汉政发〔2006〕61号)的有关精神,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国税部门征收后,不纳入税收综合征管软件,会统核算自成体系,征收数也不并入当地国税收入。为做好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票证管理、基金征缴和会统核算等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加强协作
各县区国税局和物价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宣传,相互配合协作,确保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二、基金票证使用管理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开征后,使用陕西省财政厅印制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专用票据,由县区国税部门到同级财政部门或基金办领取,参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缴销。
征收基金时使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专用收据”,缴库时使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现金汇总专用缴款书”,转账时使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转账专用缴款书”。征收单位填开缴、退基金凭证征退款时,应在缴、退款凭证上加盖“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专用章”;开具各种基金专用缴款书缴库时,应在缴款书上加盖“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专用章”。其征缴凭证要视同现金严格管理。
三、基金账户管理
县区国税局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农业银行开设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归集账户(以下简称基金专户)。具体是由各县区国税局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开户申请,领取开户申请表,办理开户。各县区国税局于每月末5日内将基金缴入同级财政基金专户。该基金专户不提现金,年底划转清零。
四、基金收纳和缴库
(一)征收方式:各县区国税局在办税服务大厅指定窗口统一征缴,也可以税务所(分局)为单位集中征收。具体方式由各县区局自定。
(二)对无故逾期不缴纳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按日加收0.02%的滞纳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每天征收结束后,收款岗汇总当天收入,核对无误后,填写汇总缴款书,将基金存入归集账户。
五、基金核算
(一)会计核算。各县区国税局计统部门负责基金的会计核算,按月填报基金月报表。
(二)会计账簿。
1.各县区国税局计统部门按企业所属级次分征收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2.各基层税务所(分局),分企业所属级次,按户登记多栏式征收台帐,其样式由市局统一制定下发。
(三)会计凭证管理。各县区国税局应根据基金转账专用缴款书和汇总缴款书,逐日逐笔或逐日分类汇总登记,及时办理结账,按月与专户银行对账。据以记账的各种原始凭证、汇总凭证、银行对账单应按月逐日顺序单独装订成册,作为会计档案保管。
(四)基金收入和报表。月末终了后8日内,各县区国税局计统部门将本月基金收入数上报市国税局计统科,同时报送当地物价部门。
各县区国税局计统部门和当地物价部门,应加强对征收单位基金款收纳、缴库、会统核算和票证结报工作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对征收单位会计人员不足的要增配人员,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做好基金征缴和会统核算工作。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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