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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3月起执行

2008-3-3

    为规范经营性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省政府令第131号发布了《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这是我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科学治价进程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经营性服务价格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场所、设施、技术、信息、中介、劳务、传递等方式开展各类有偿服务活动的收费。新发布的《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较好地体现了遵循价值规律与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规则。明确了经营性服务价格的定价方式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其中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和公益性服务价格、不具备竞争条件的重要中介服务价格和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并实行目录管理;对未纳入管理目录的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并进行必要的引导和规范。

   《办法》将经营性服务价格正式纳入明码标价和《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管理。明码标价是价格监管的一项基本制度,办理《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是明码标价制度规范化、精细化、微机化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其目的是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为打击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办法》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在经营性服务价格活动中以低于经营成本的价格提供服务,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降低服务质量变相提高服务价格,未明码标价或在标价之外加收未予标明的费用等六种行为属不正当价格行为,严加禁止并承担法律责任。全方位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我省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控制服务价格过快上涨,防止明显通货膨胀,促进陕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法制保障和强力推进作用。

                                                        来源: 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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