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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电网非居民照明用电实行城乡同价

2008-4-3

    按照国家有关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总体要求,为了加快我省城乡用电同价工作,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减轻农村和农民负担。经省政府同意,陕西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陕西电网非居民照明用电实行城乡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价发[2008]51号),决定对陕西电网非居民照明用电实行城乡同价。同价水平按现行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中非居民照明电价水平执行,自2008年4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据测算,城乡非居民照明用电同价后,每年减轻农村负担约8000万元。
这次同价是在榆林电网实行全部城乡用电同价和陕西电网2002年居民生活用电城乡同价的基础上,又实行的一类农村用电城乡同价。这一举措的实施,体现了国家继续坚持向农业和农村倾斜的又一项价格优惠重要措施,必将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进一步减轻农村用电负担起到积极的作用。

                                                         来源: 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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