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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 县 物 价 局
 

一、综合价管股

1、负责综合协调、公文、机要、档案、人事、宣传、精神文明工作。

2、负责车辆、老干部管理、机关财务、资产、后勤管理等工作;

3、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价格管理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有关商品价格的定价原则,定价办法、调价方案和管理办法等。

4、负责城市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电力价格、药品价格(含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石油、食盐价格的管理工作;

5、实行听证会制度,组织召开重要商品价格决策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提高透明度。

6、组织价格政策的调研,负责综合材料起草。

7、依法行政,违法必纠。价格执法检查,必须2人以上持有效证件方能开展工作,检查必须做到有据可依。

8、有关文件资料,经办人员必须妥善保存,分类装订入卷存档。

9、认真处理来信来访,作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复。

二、收费管理股

1、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以及省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管理审批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2、管理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发放、变更、注销、年审、换证等事宜。

3、负责对部分受省委托下放的地市管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管理。

4、负责组织清理全县乱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工作,监督管理涉农价格和收费标准;做好各项行政事业性、经营性收费的监管工作,管理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和客运票价,协调处理各类收费争议和纠纷。

5、经办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各项政策规定,文件办理及时准确。不拖拉、扣押、贻误工作。

三、物价检查所

1、负责对各项检查任务的组织落实和检查查处,负责价格举报案件的受理、处理。

2、组织实施明码标价工作。

3、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各项价格专项检查工作。

4、负责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的开展和评选工作。

5、负责检查案卷材料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四、价格认证中心

1、负责对公、检、法、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办理刑事、民事、经济案件和行政执法案件涉及的物或无形资产价格鉴定、价格认证和评估业务;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3、涉案财务价格鉴定,必须严格执行《陕西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规定,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和公正原则。

4、受理委托案件,坚持办案程序,应对委托书内容及涉案财务进行审核查验,确定是否受理,属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范围的,应当接受委托,并与委托方签订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协议。

5、接受委托后,指定三名以上的价格鉴证人员承办鉴定业务,对需要进行专业技术鉴定的涉案财物,应当送有关部门或者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根据其提供的有关依据,作出价格鉴定结论。

6、价格鉴证人员在涉案财务价格鉴定活动中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业务。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等有利益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7、认证中心应当按约定时限出具结论书,没有约定时限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结论书,但鲜活物品和有特殊要求的涉案财物应当及时鉴定,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

8、案件受理依据国家规定实行收费。

何宪律    洋县发展计划局副局长兼物价局局长
张宏儒    洋县物价局副局长
刘 华     洋县物价局综合价管股股长
张宝莉    洋县物价局收费管理股股长
赵建中    洋县物价检查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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