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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操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偿行为,根据《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陕西省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依法、公正、科学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

  第三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公路及附属设施,是指公路及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五条 价格鉴定机构按照有关法规和本规则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是交通主管部门处理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偿的价格依据。

                        第二章 鉴定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价格鉴定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取得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定资质证书,专门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七条 价格鉴定人员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登记注册。

  第八条 全省各级价格鉴定机构对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的职责分工:

  (一)陕西省价格认证中心

  1、指导、协调和管理全省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工作。

  2、起草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法规、办法和标准。统一制定全省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文书格式。

  3、组织开展全省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核发资格证章。

  4、直接受理全省范围内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工作。

  5、负责全省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结论的最终复核裁定。

  (二)设区市价格认证中心

  1、指导、协调和管理本市范围内的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工作。

  2、建立业务工作档案,按要求定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3、直接受理本市区域内一级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工作。

  4、接受省价格认证中心的委托,负责受委托高速公路路段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工作。

  5、受理下级价格认证中心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结论的复核裁定工作。

  (三)县(区)及县级市价格认证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及以下公路和省价格认证中心委托的部分高速公路、市价格认证中心委托的一级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工作。

  第九条 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结论书必须有2名以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的鉴定人员签名盖章,并加盖价格鉴定机构公章。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十条 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委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

  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鉴定人员须及时到现场勘察。

  (二)勘察

  1、出勤:必须有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员参加。

  2、拍照:将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状况进行拍照存档。

  3、检查:检查损坏部位和程度。

  4、登记:逐项登记损坏项目、损坏面积,现场出具《陕西省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现场勘察记录》,鉴定人员及当事人应在《现场勘察记录》上签字。

  (三)定损

  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与公路管理部门另有约定的除外),向委托人出具《陕西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结论书》并附《陕西省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清单》。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书3日内,向原鉴定机构提出重新鉴定,或向上级价格认证中心提出复核裁定,也可直接向陕西省价格认证中心申请最终复核裁定。鉴定机构应在接受委托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结论。

                           第四章 鉴定方法

  第十二条 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应依照《陕西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有关规定,遵循恢复原状、保证正常使用的原则。

  (一)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项目在《陕西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内的,按照《办法》规定的价格确定。

  (二)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项目不在《陕西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内的,采用市场价格法确定。在采用市场价格法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考虑运输、安装、基础设施等间接费用。

  第十三条 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要结合国家交通部门颁布的技术规范,并考虑公路及附属设施维修必须做到安全保畅的特殊要求。

  第十四条 受损坏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折旧年限,列入固定资产的,按照交通管理部门财务管理规定执行。未列入固定资产的,按照《陕西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的规定,并考虑损坏物的成新率及残值确定。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价格鉴定机构对其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承担责任。价格鉴定机构违反《陕西省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及本操作规则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取消其公路路产损失价格鉴定资格。

  第十六条 价格鉴定人员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的应予以回避。

  第十七条 价格鉴定人员在鉴定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行为的,依照《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陕西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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