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本 站 首 页 市 物 价 局 价 格 协 会 收 费 管 理 价格监督检查 成本调查监审
价格调节基金 价 格 监 测 价 格 认 证 价 格 听 证 法 律 法 规 价 格 文 件
价格服务进万家 价 格 诚 信 价 格 举 报 价 格 知 识 办 公 下 载 供 求 信 息
动 态 信 息
价 格 快 讯
价 格 政 策
监 督 检 查
市 场 监 测
区 县 动 态
价 格 公 示
当前位置 : 价格认证 >>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统一规范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制度,发挥价格事务所系统的整体优势,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各类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顺利进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中价格鉴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价格系统价格事务所受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各种涉案标的价格鉴定委托。

  第三条 按照国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的管理规定,价格事务所系统对接受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直属价格事务所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中央、国务院和军队系统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委托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受理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跨部门的各种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受理涉外当事人(包括法人)的案件中物品价格鉴定委托;受理疑难、重大案件涉及的物品价格鉴定。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事务所直接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政府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委托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受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市级行政区域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

  第六条 各地(市、盟、自治州)价格事务所受理本地(市、盟、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政府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委托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受理本地(市、盟、自治州)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

  第七条 各县(市、旗)价格事务所直接受理本县(市、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政府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委托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

                         第二章 委托受理程序

  各地价格事件所接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委托后,按下列情况区别办理:

  ㈠刑事案件中涉及物品价格鉴定,一般应直接办理;其中案情重大、或者有疑难、或者价格鉴定标的数额巨大的,可移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办理;

  ㈡其他案件的物品价格鉴定,涉及的当事人(包括法人、自然人,下同)双方均属于本行政区域管辖的,应直接办理;涉及的当事人有一方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管辖的,应移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或者直接移送按分管权限受理价格鉴定的价格事务所;案件中涉及的当事人双方虽然均属于本行政区域管辖的,但案情重大有疑难的,可移送一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或者直接移送按分管权限受现鉴定的价格事务所。

  第九条 接到移送委托的价格事务所,比照第八条的规定区别办理。在确定属于直接办理物品价格鉴定后,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办理:

  ㈠委托移送的价格事务所办理;

  ㈡联合移送的价格事务所办理;

  ㈢联合案件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的价格事务所办理;

  ㈣直接办理。

  第十条 价格事务所移送委托时,要告知有关委托单位。

                      第三章 价格鉴定评估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 价格事务所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管理规定,不得对委托单位重复收费。

  第十二条 在国家没有统一收费标准之前,按照直接办理价格鉴定的价格事务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联合办理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费用由联合办理鉴定的有关单位协同,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鉴定机构与各地价格事务所商定。

 

 


《汉中价格信息网》由汉中市物价局信息中心建设维护制作
  联系电话(FAX):0916-2626828   建议IE6.0以上1280*1024分辨率浏览
  地址:陕西汉中市汉台区民主街43号市政府大院1号楼   邮编:723001

陕ICP备06007341号    汉中市国际互联网站备案登记编号:6123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