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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价格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汉中市价格协会。英文译名为THE PRICE ASSOCIATION OF HANZHONG CITY,缩写为PAHZC。
    第二条 汉中市价格协会是研究价格理论和价格政策,为价格改革和价格工作服务的市级专业社会团体,是由与价格工作和价格研究有关的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结合而成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研究涉及价格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为提高我市价格理论和价格工作水平,深化价格改革,开拓服务领域,推动企业运用价格策略开展合理竞争,促进我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服务。
    本会在活动中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由汉中市物价局负责联系并进行业务指导。本会接受汉中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汉中市汉台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和主要工作内容:
   (一)从事价格理论、价格改革、价格工作及相关问题的研究。
   (二)组织和推动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价格及相关问题的研究,组织各种学术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编印、发行价格书刊,奖励优秀的研究成果,促使研究水平不断提高。
   (三)宣传国家的价格法规、政策和价格知识,培训价格工作人员。
   (四)接受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的委托,协助其搞好价格的调控和管理,以及与此相关的各项工作。
   (五)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会员单位的委托,为其提供价格信息、咨询、协调、评估、鉴证、培训等多方面的中介服务。
   (六)兴办经济实体,以支持本会开展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为我市境内有关事、企业单位,以及其他与价格工作相关的机构。
个人会员为对价格理论有一定研究成果或对价格工作有较丰富经验的个人。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和以优惠价格得到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
   (四)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优先得到本会在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所在地区和单位在价格、收费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六)向本会提供学术研究成果和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组织机构的设置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可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顾问以及特邀常务理事、特邀理事。办事机构是秘书处。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是会员的代表,由会员及有关单位推荐、协商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理事会的职能和任务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研究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设立本会分支机构、下属机构等;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顾问;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重要人事任免;
   (八)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办事机构,其任务是在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七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汉中市价格评估鉴证咨询分会、汉中市价格信息分会、汉中市成本管理分会、汉中市药品价格分会、汉中市水价分会、汉中市电价分会、汉中市价格监督分会和汉中市旅游价格分会等专门机构,从事本章程范围内的各项活动。
    第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价格或相关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督促、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会员单位和下属经济实体开展工作;
   (三)负责完成会长和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兴办经济实体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严格实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由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理事会通过后,还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15日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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