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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商品房价格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汉市价发[2007]53号

各县区物价局、房管局(城建局):
    为了规范房地产交易价格秩序,加强商品房价格的监管和调控,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决定对我市商品房价格实行备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2007年5月1日以后新建商品房均实行销售价格备案管理。
    二、实行价格备案管理的范围:包括本市境内开发建设的普通商品房、高档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价格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三、价格备案的内容: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发经营企业、住宅区名称、开发面积、商品房价格主要构成(含各种税费及代收费)、销售价格、浮动幅度、楼层差价。备案价格的有效期至少在12个月以上,备案后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上调,另行申报备案。凡未在当地价格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的项目,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做好商品房备案价格的公示工作,将备案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及不同楼层的累进加价率在物价部门的价格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或在销售场所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对不执行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及不按备案价格销售商品住房的行为,物价检查机构应依照《价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查处。

                           汉中市物价局         汉中市城乡建设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九日

 附: 《汉中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表》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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