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我市旅游景点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各旅游景点: 为了规范我市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优化旅游环境,现就我市旅游景点停车场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旅游景点停车场收费标准按小型车5元/次,大型车10元/次收取。 二、各旅游景点停车场经营者须在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已办理的应及时在物价部门办理收费标准变更手续。 三、各旅游景点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停车场醒目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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