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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做好《收费许可证》年审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汉市价发[2008]4号

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做好<收费许可证>年审及换证工作的通知》(陕价行发[2007]1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汉中市物价局   汉中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收费许可证》年审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陕价行发〔2007〕169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执收单位的收费行为,根据《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门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做好全省2007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和换发2008版《收费许可证》工作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审、换证时间安排

《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和换发新证工作安排在2008年1-5月份进行。1-4月份为审验、换证阶段,5月份为各市县统计、汇总、总结上报阶段。从2008年5月1日起全省所有执收单位必须持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制的2008版《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旧版《收费许可证》同时废止。

二、年审、换证工作内容

1、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计费单位等是否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2、对国家、省人民政府和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取消,有无变相继续收费的。

3、有无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对象和分解收费项目、增加收费频次的行为。

4、是否超过规定期限继续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发生变化后是否办理变更手续,或仍按原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5、是否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或国家已明文规定转为经营性收费而未转的。

6、执收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收费统一票据或专用票据,有无擅自印制、转让、代开收费票据的行为。

7、执收单位实际收费金额与会计报表收费总额是否相符,收费资金是否按规定实行了财政预算管理或“收支两条线”管理。

8、是否按规定办理和使用《收费许可证》,有无伪造和涂改及其它违反国家和省上有关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9、执收单位申请换(办)证时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收费资格是否有效。

三、年审、换证工作原则

各市在年审、换证工作中应坚持做到“五个结合”:

1、把收费年审、换证与收费管理相结合。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逐一进行核对,特别是对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严格把关,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坚决杜绝国家和省上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上证,应及时调整的收费标准仍未调整和越权批准上证等问题的发生。

2、把收费年审、换证与完善《收费许可证》制度相结合。严格规范收费许可证的核发程序,统一收费许可证的核发范围。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法人以及人民法院实施诉讼收费,应按《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不符合核发范围的,各级物价部门不得办理收费许可证。

3、把收费年审、换证与巩固“清费、治乱、减负”工作成果相结合。将国家和省上规定的对企业下岗职工和大学毕业生就业收费、涉及农民进城务工收费、涉及出租汽车和生猪饲养、屠宰、销售收费等优惠政策是否落实到位作为审验重点,对审验中发现违反收费政策的乱收费行为要移交物价检查所依法查处。

4、把收费年审、换证与强化“收支两条线”管理相结合。主要看收费单位使用的票据是否合法,填写的收费项目、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收入是否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5、把收费年审、换证与推进收费公示相结合。督促收费单位进一步完善“收费员”、“物价员”、“监督员”等收费管理内部监督机制,全面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四、年审、换证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收费许可证》年审、换证工作。各地在《收费许可证》年审、换证工作中,要加强领导,认真培训年审工作人员;物价、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采取“一厅式”办公、“一站式”服务等方式,联合开展年审工作。同时改进和完善《收费许可证》年审形式和方法,各市、县(区)上门审验比率应不低于10%。建立审验抽查制度,上级物价部门要对下级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年审、换证工作进行抽查。

2、加强基础工作,提高收费管理水平。各地在年度全面审验基础上,着重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收费单位收费收入和支出变化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执收单位收支结余和资金使用情况,对现行收费标准的合理性进行跟踪分析,适时调整收费政策,提高收费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对年审工作中发现的违纪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对年审不合格及申请换(办)证所需相关资料不齐全的单位不予换发(办理)新证。

3、《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核发新版《收费许可证》按照收费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物价局委托市、县(区)物价局向同级执收单位核发;省本级和西安地区的中央驻陕单位及各设区市物价局的《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局核发;西安地区以外的中央及省属单位和各县(区)物价局的《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局委托所在地的设区市物价局核发。

4、按照国家《收费许可证》实行规范化管理要求,在换发(办理)新版《收费许可证》时,逐步实施计算机管理和制证。2008年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和设区市所在地的区及扩大价格管理权限的县(市)必须实施,条件成熟的县(市、区)也要尽快实施,力争3年内全省物价部门核发许可证全部实行计算机管理和制证。

5、认真做好收费统计报告和审验总结上报工作。年审工作结束后,各地要有专人负责,认真完成国家和省上要求使用的网络版收费统计报告任务,确保数据准确。同时,各市要按时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上报《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总结和统计分析报告,提供年审基本情况,反映主要做法,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年审、换证收费标准

年审费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发〔1995〕300号)规定执行。新版《收费许可证》工本费标准按照陕西省物价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收费许可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转发〔2001〕65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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