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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行政机关培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汉市价发[2008]7号

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培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陕价行函[2007]16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物价局     汉中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培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陕价行函〔2007〕168号

西安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对<切实加强行政机关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的几个问题的请示》(市物字〔2007〕231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行政机关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陕价行发〔2007〕104号)中提到的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
二、区县申请设立培训收费项目和实际操作培训收费标准时,应按《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培训单位自编的教材,由同级物价部门按印制成本核定。
四、各级党委、政府干部人事部门按照计划开展的教育培训以及社会团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和业务范围向会员举办的自愿参加的培训,按《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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