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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公厅关于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的通知

汉市价发[2008]13号

各县区物价局、基金办:
    现将《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转发你们,请各县区认真学习并做好宣传工作,争取社会的理解,政府的重视和相关部门的支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全年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〇〇八年一月七日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    陕价综法[2007]139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各扩权县(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价格[2007]294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积极争取政府的重视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加快建立健全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价格[2007]2943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请示》(内发改价字[2007]21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1988年,国务院下发《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国发[1988]23号),要求各地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并规定:“基金来源可根据当地情况,多渠道筹集,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1993年8月,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委地推进物价改革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1993]60号)规定:“已经建立了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地区,要充分发挥基金的作用;尚未建立基金的地区要尽快建立起来。”1998年5月1日实施的《价格法》第四章价格总水平调控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二、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使用的管理
   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量有限,在调控商品的范围、使用环节上要分清轻重缓急,量力而行。你委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28号)要求,指导好盟、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的管理,规范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程序,完善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价格调节基金真正用于调控市场、稳定价格。
                                                200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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