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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汉市价发[2008]15号

各县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8号令《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省物价局《陕西省调价备案商品及服务种类目录》(陕价综发[2008]19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品种范围,主要包括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鸡蛋、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采取调价备案制度和提价申报。调价备案是指全市有关经营企业一次调高价格达到4%以上、1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6%以上、3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10%以上,需在价格调整后24小时内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调价情况。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调价的决定。提价申报是指有关生产企业须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价格的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调价的决定。价格主管部门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同意企业的申请。汉中市成祥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列入全省提价申报企业目录。
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执行范围:凡在当地市场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商场、超市等经营列入价格干预措施的品种范围的批发零售企业均应实行调价备案制度。各县区可根据规定,选择有一定规模和市场份额的相关生产企业,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列入价格监控重点单位,实施提价申报制度。
四、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调价备案和提价申报程序。违反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并依据《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各项工作,并将实施调价备案和提价申报的相关资料报市物价局备案。一旦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形消失后,应及时解除价格干预措施。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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