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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经营性公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汉市价发[2008]16号

各县区物价局、民政局:
    现将陕西省物价局、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经营性公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陕价经发[2007]17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区物价局、民政局接文后,认真清理管辖区内经营性公墓现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新规定的要求和作价办法规范收费项目,重新审核收费标准,并将核定的新标准报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备案。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将于4月底对各县区清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
                                 汉中市物价局     汉中市民政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印发《陕西省经营性公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价经发[2007172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民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民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经营性公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民政厅反映。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民政厅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

                   陕西省经营性公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加强经营性公墓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经营性公墓收费行为,维护丧属与公墓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公墓服务单位,其收费行为均应遵守本规定。
三、经营性公墓收费管理应当有利于规范殡葬服务行业的收费行为,革除丧葬陋俗,节约土地和丧葬费用,促进殡葬事业发展。
四、经营性公墓收费是指经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经营单位出售墓穴、骨灰格位,提供骨灰、遗体安葬服务收取的费用。
五、经营性公墓收费包括建墓工料费、墓穴租用费、安葬费、护墓费、绿化费、管理费、安葬证工本费。
安葬费是指安葬骨灰、遗体时抬棺、封口所发生的费用。
护墓费按照公墓售价总额的10%提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2%。公墓经营单位要加强对护墓费的管理,做到独立建账、专款专用,自觉接受殡葬管理部门的监督。
管理费包括人员工资、福利、办公、宣传等费用。
墓穴和骨灰格位使用周期为20年。期满后需继续保留的,应缴纳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墓穴租用费和管理费,同时按上述两项费用的10%缴纳护墓费。
六、经营性公墓服务收费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制定,报上一级价格主客部门、民政部门备案。
七、经营性公墓服务收费按照安葬形式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办法定制。
(一)对树葬、花葬、草坪葬采用卧碑且碑面不超过0.15平方米以及壁葬、骨灰存放格位等不占地或少占地的生态安葬方式实行政府定价。按照成本监审机构监审的定价成本,利润不超过10%的作价原则确定销售价格。
(二)对骨灰、遗体墓穴占地不超过《办法》规定面积,墓碑不超出地面1米的定型墓(定型墓是指形状和材质相对固定且占地面积在规定范围以内的中低档墓型)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定价成本及作价办法确定基准价,公墓经营单位可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10%。
(三)按照《办法》规定面积建造的艺术墓实行市场调节价。其销售价格由公墓经营单位按照建造成本与丧属协商议定。严禁修建超大面积墓、家族墓、豪华墓。
八、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公墓经营单位要在服务窗口等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丧属可自愿选择安葬方式及墓型。公墓经营单位应与丧属签订服务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条款,不得强行提供有偿服务。
九、公墓经营单位应对特困群众的骨灰、遗体安葬服务收费实施优惠、减免政策。
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公墓收费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一、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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