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规划建设局:
现将陕西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我省住房二级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暨物业服务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经发[2007]17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汉中市物价局 汉中市城乡建设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陕价经发〔2007〕173号
陕西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我省住房二级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暨物业服务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建设(房管)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建设(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陕政发〔2007〕52号)精神,加快办理房屋交易手续,降低入市门槛,规范收费行为,实现物业服务社会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我省住房二级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暨物业服务社会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出售条件的公有住房(房改房、集资房)和符合上市再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房,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和转让、租赁交易手续时,建设(住房)主管部门或单位按规定只能收取住房所有权登记费和转让或租赁交易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费转发〔2002〕36号)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2〕62号)、《关于确定我省房屋交易手续费正式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3〕38号)执行。
二、凡符合出售条件的公有住房(房改房、集资房)和符合上市再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房,在办理上市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屋租赁代理;房屋买卖代理等经营性服务收费,均按现行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协商议定的也要从低收取。
三、积极推进物业服务社会化。各级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物业管理资质审批权限及条件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及时办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家属住宅区要积极推进物业服务社会化,尽快组建或委托物业公司实施服务。物业公司要与业主协商确定、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并向物价部门备案。
各级物价部门应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指导标准和相应的收费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结合小区实际,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制定等外临时基准价和浮动幅度,以推动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加强对住房二级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全省住房二级市场的交易服务收费要严格执行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和减半收费的政策规定。各地、各部门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均为乱收费,应立即取消。交易者有权拒交。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乱收费行为,要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规严肃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