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煤炭运销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7]170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汉中市物价局 汉中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陕价行发〔2007〕170号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煤炭运销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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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业交通办公室,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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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交办《关于报请批准煤炭运销管理费收费标准的函》(陕工交函〔2007〕109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煤炭运销管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综〔2007〕6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煤炭运销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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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煤炭运销管理部门在实施煤炭铁路运销计划管理时,按煤炭实际发运量1.3元/吨收取。其中向省煤业化工集团全资、控股企业收取的煤炭运销管理费标准另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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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煤炭运销管理费属行政性收费,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办法,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行政性收费现金(转账)专用缴款书”,所收资金全额上缴财政国库,支出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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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收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亮证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搭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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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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