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本 站 首 页 市 物 价 局 价 格 协 会 收 费 管 理 价格监督检查 成本调查监审
价格调节基金 价 格 监 测 价 格 认 证 价 格 听 证 法 律 法 规 价 格 文 件
价格服务进万家 价 格 诚 信 价 格 举 报 价 格 知 识 办 公 下 载 供 求 信 息
动 态 信 息
价 格 快 讯
价 格 政 策
监 督 检 查
市 场 监 测
区 县 动 态
价 格 公 示
当前位置 :价格政策 >> 2008年

转发关于降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汉市价发[2008]23号

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工商局:
    现将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降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2007]181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区物价局应按文件要求及时做好《收费许可证》审验变更工作。

      汉中市物价局 汉中市财政局 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陕价行发[2007]181号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关于降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工商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工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意见》(陕发[2007]19号)精神,鼓励、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现就降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月起降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取标准
对从事购销活动的,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由现行按营业额的0.4-1.2%降低到0.3-0.8%;对从事劳务活动的,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由现行按收入额的0.8-1.6%降低到0.6-1.0%。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采取评费方式、实行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其收费标准一律在现行征收额基础上降低30%。
二、认真落实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优惠政策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凡已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或交易手续费的,不再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对边远贫困地区从事购销或劳务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乡镇以下从事购销或劳务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分别按不超过营业额的0.3%或收入额的0.6%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从事出租汽车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按不超过收入额的0.5%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三、切实加强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在收费点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切实规范收费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征收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和超标准收费行为,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并公开曝光。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汉中价格信息网》由汉中市物价局信息中心建设维护制作
  联系电话(FAX):0916-2626828   建议IE6.0以上1280*1024分辨率浏览
  地址:陕西汉中市汉台区民主街43号市政府大院1号楼   邮编:723001

陕ICP备06007341号    汉中市国际互联网站备案登记编号:6123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