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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降低畜牧业生产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加强环评管理促进
畜牧业发展的通知

汉市价发[2008]27号

各县区物价局、环保局:
    现将陕西省物价局、环保局《转发关于降低畜牧业生产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加强环评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通知》(陕价行发[2008]9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县区物价局要切实落实国家减轻畜牧业收费负担的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环评收费行为,及时在《收费许可证》副本及明码标价牌上标注有关减免政策。
         汉中市物价局      汉中市环保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陕价行发〔2008〕9号
陕西省物价局、省环保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降低畜牧业生产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加强环评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环保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环保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降低畜牧业生产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加强环评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减轻畜牧企业收费负担的相关政策,规范环评收费行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各级物价部门要及时在《收费许可证》上标注有关减免收费政策,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

发改价格[2008]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降低畜牧业生产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加强环评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精神,促进生猪等畜牧业发展,经研究,现就降低畜牧业生产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加强环评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减轻畜牧企业负担,各环评咨询、技术评估机构对所有畜禽(包括猪、牛、羊及家禽)养殖、屠宰环节的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应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减半收取。环评审批过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等规定,切实做好畜牧业生产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工作。要认真落实环评审批、竣工验收工作程序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审批和验收结果公开的制度。要切实提高环评质量,规范环评行为,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环评咨询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没有落实本通知规定收费和其他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本通知自2008年1月20日起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环保总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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