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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水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汉市价发[2008]41号

各县区物价局、汉中经济开发区发展局:
    现将《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水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陕价价发[2008]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水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陕价价发[2008]58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在今年省十届政协一次会议上,政协委员提出了关于取消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开口费”的提案,反映在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管线工程中存在收费(即“开口费”)项目繁多、收费高、搭车收费和重复计费等问题,增加了居民群众和用水单位的不合理负担。为进一步规范供水企业收费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含县城,下同)公共管网工程建设应由政府和供水企业出资建设,不能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二、城市供水中涉及用户特别是带有垄断性质的供水设施建设、维护、服务等主要项目(如用户管网配套、增容、维修、计量器具安装)、劳务及重要原材料、设施等价格标准,应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从严核定。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整顿供水建设中收费项目,从严核定服务收费标准,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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