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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执行情况
的专项检查的通知

汉市价发[2008]46号

各县区物价局:
    现将《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的通知》(陕价检发[2008]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陕价检发〔2008〕53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自我省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以来,市场物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但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仍在高位运行,价格波动较大。为更好地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切实发挥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进一步稳定市场物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通知精神,决定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执行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列入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范围的商品及服务的经营者。
二、检查重点
1、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或者备案程序的;
2、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备案的;
3、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的;
4、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
5、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
6、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的;
7、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它行为。
三、检查时限
2008年4月1日至6月30日。
四、检查要求
1、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检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这次专项检查工作意义提到关系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关系到消费者经营者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的政治高度上来认识,并认真落实。
2、要积极发挥驻企价格监督员的作用,加强对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企业的价格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发现并及时处理价格政策执行中的问题。
3、要加大检查力度,对价格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国务院新修改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公开通报或曝光。
4、要建立报告制度,对重大价格违法案件及市场供求和价格出现较大波动的情况要立即上报。省局将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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