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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
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地震灾区价格监管 维护市场稳定的紧急通知

汉市价发[2008]52号

各县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地震灾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紧急通知》及省物价局的转发意见转发你们,请结合我局《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期间价格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汉市价发明电[2008]05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

等级   特急  部委号      陕价发明电[2008]1号        陕机号0033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震灾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紧急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震灾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紧急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政府已同意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各地在市场物价出现异常波动时,可采取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限定差价率、利润率、最高限价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以确保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
对灾区价格的应急监测以及出台减免受灾地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措施,省局将另文下发。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


等级      特急     部委号      发改电[2008]147号        陕机号516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震灾区价格监管
维护市场稳定的紧急通知

四川、甘肃、陕西、重庆及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7.8级强烈地震,并波及到周围广大地区,使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按照中央“把抗震救灾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的重要指示,为促进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加强灾区价格监管,维护灾区市场稳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灾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紧急行动、全体动员,立即投入到当前抗震救灾工作中,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并带队深入一线了解灾情,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安定人心。
   二、加强灾区价格应急监测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关注与抗灾救灾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稳定问题,切实加强对食品、药品、饮用水、燃料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和建材、农资等灾后重建物资的价格监测,随时掌握市场动态,跟踪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各地价格监测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坚持对市场价格的每日巡视,确保监测预警值班电话24小时 开通,从即日起,四川、甘肃、陕西、重庆等受灾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启动重要商品市场供应和价格日监测,每天报告两次,上午9:00、下午16:00前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本通知附表品种和规格统一向我委价格监测中心报送当天本省各城市重要商品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动情况(CGMAIL B18),其他省区也要加强市场监测,一旦发现市场异常情况,要随时报告。
   三、及时启动临时价格干预
为维护受灾地区市场价格基本稳定,有关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及时启动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其他地区价格主管部门也要加强本地区调入灾区相关物资的价格监管,防止价格大幅上涨。
   四、对救灾物资运输实行收费减免
受灾地区价格主管部门要落实对抗震救灾物资运输免缴车辆通行费的政策,周边地区价格主管部门也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对抗震救灾物资运输免缴车辆通行费。要积极研究出台减免受灾地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措施,为灾区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五、加强灾区价格监督检查
灾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巡查。重点检查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禽蛋奶菜、饮用水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以及建筑材料、药品等救灾物资和灾后重建物资的价格。坚决打击趁灾害之机,哄抬盒饭、方便面、饼干、矿泉水等必需品价格,牟取暴利的行为。对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以次充好、变相涨价以及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收费减免政策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严厉制裁,对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加强“12358”价格举报电话值守,依法从严从快办理价格举报案件 ,确保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确保灾后市场价格秩序基本稳定。各地检查情况和重大案例要及时上报。
   六、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灾情对群众生活的影响。已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区,要积极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受灾群众和重要农副产品生产、流通进行适当补贴,促进灾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没有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区,也要认真评估灾情影响,并积极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通过发放临时补贴、实施临时救济等多种形式,妥善安排好受灾群众的生活。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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