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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减免我省地震灾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汉市价发[2008]54号

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减免我省地震灾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8]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汉中市物价局     汉中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减免我省地震灾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陕价行发〔2008〕76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促进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震灾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8〕147号)精神,在已对抗震救灾物资运输免缴车辆通行费的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地震灾区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1、免收因地震破坏需要灾后重建的一切建筑物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2、2008年12月31日前,免收地震灾害地区卫生学评价及调查鉴定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

3、2008年12月31日前,对地震灾害地区河道砂石资源费、卫生监测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减半收取。

4、地震灾害地区排污费的减免,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执行。

二、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管,认真落实减免政策

各级政府及其物价、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管,受灾地区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坚决查处趁灾害之机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执行收费减免政策等违法行为。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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