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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市抗震救灾物资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汉市价发[2008]57号

各县区物价局:
    为保证我市抗震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钢材、水泥等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的不合理上涨,给灾区恢复重建创造稳定的价格环境,根据省物价局有关通知要求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汉政发[2008]2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抗震救灾物资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保持水泥、钢材等抗震救灾物资价格的基本稳定
1、对全市水泥生产企业实行最高出厂限价。从发文之日至2008年底前,市辖各县区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各种规格水泥出厂价格稳定在2008年5月11日的灾前水平。
2、对全市钢材价格实行最高限价。从发文之日至2008年底前,市内各钢材生产和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各种规格钢材出厂和零售价格不得超过2008年5月11日的灾前水平。
3、各县、区物价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最高限价、差价率控制、提价备案等措施,稳定抗震救灾及恢复重建所需的木材、玻璃、砖瓦、砂石等物资价格,并向社会公布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物资2008年5月11日的灾前的价格水平。
    二、切实保障价格干预措施顺利实施
    各县区物价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强化监督检查。对辖区内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企业组织召开价格告诫会,宣传政策,明确纪律,在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期间,凡违反最高限价及其它价格干预措施牟取暴利者,其差价部分视为价格违法金额,由物价部门从严查处上缴国库。坚决查处串通涨价、不执行收费减免政策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救灾物资市场价格稳定。同时要确保“12358”价格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

                                                  二〇〇八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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