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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采取限价措施稳定我省抗震过渡安置房等价格的通知

汉市价发[2008]58号

各县区物价局、城乡建设规划局、民政局、交通局:
    现将陕西省物价局、建设厅、民政厅、交通厅《关于采取限价措施稳定我省抗震过渡安置房等价格的通知》(陕价发明电[2008]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汉中市物价局           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汉中市民政局           汉中市交通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

    陕西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交通厅关于采取限价措施稳定
                    我省抗震过渡安置房等价格的通知

                           陕价发明电〔2008〕6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建设局、民政局、交通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建设局、民政局、交通局:

    为保障我省抗震救灾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稳定我省抗震救灾过渡安置房等物资的市场价格,严厉打击哄抬救灾物资价格,利用救灾物资牟取暴利的价格违法行为,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对抗震过渡安置房等救灾物资采取最高限价干预措施,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活动板房及主要原材料采取市场限价措施。彩钢板市场限价10000元/吨、型钢市场限价6000元/吨、聚苯乙烯市场限价17000元/吨、成品活动板房市场限价420元/㎡。

灾区恢复重建就地取材的砖、瓦、沙、石等建材价格原则上限制在震前价格水平。

二、省内活动板房生产企业应首先保证我省抗震救灾的需要,凡违反最高限价外销牟利者,其差价部分视为价格违法资金,由各地物价部门从严查处上缴国库。

三、稳定我省灾区所需过渡安置房等救灾物资的运输价格,对过渡安置房等救灾物资的运输车辆继续免收车辆通行费。

四、各级物价、建设、民政、交通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保证抗震救灾物资的生产供应。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救灾物资价格的监管,对辖区内抗震救灾物资的生产、加工、销售、运输企业组织召开价格告诫会,宣传限价政策,并确保“12358”价格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加强市场检查,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利用救灾牟取暴利、串通涨价、不执行收费减免政策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救灾物资市场价格稳定。
     此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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