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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汉市价发[2008]60号

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陕价行函[2008]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汉中市物价局     汉中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陕价行函[2008]56号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的函》(陕建函[2008]83号)收悉。经研究,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仍继续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208号)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表

建筑结构

城市类别

收费标准(元/M2)

砖混结构

大城市

1.4

中等城市

1.9

小城市

2.3

框架结构

八层以下

大城市

1.8

中等城市

2.1

小城市

2.5

八层以上
(含八层)

大城市

2.0

中等城市

2.3

小城市

2.7

备注

1、不宜以面积计收的建设工程按建安工作量(不含设备)的1.4‰收取。人防建设工程可按其建安工作量计收。
2、单位工程的质量监督费低于400元的,按400元收取。
3、计费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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