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陕价行函[2008]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汉中市物价局 汉中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陕价行函[2008]56号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的函》(陕建函[2008]83号)收悉。经研究,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仍继续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208号)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表
建筑结构 |
城市类别 |
收费标准(元/M2) |
砖混结构 |
大城市 |
1.4 |
中等城市 |
1.9 |
小城市 |
2.3 |
框架结构 |
八层以下 |
大城市 |
1.8 |
中等城市 |
2.1 |
小城市 |
2.5 |
八层以上
(含八层) |
大城市 |
2.0 |
中等城市 |
2.3 |
小城市 |
2.7 |
备注 |
1、不宜以面积计收的建设工程按建安工作量(不含设备)的1.4‰收取。人防建设工程可按其建安工作量计收。
2、单位工程的质量监督费低于400元的,按400元收取。
3、计费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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