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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房屋登记时房产测绘收费有关问题通知

汉市价发[2008]62号

各县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建设局:
    现将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测绘局《关于房屋登记时房产测绘收费有关问题通知》(陕价行发[2008]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汉中市物价局      汉中市城乡建设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

陕西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测绘局关于房屋登记时房产测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价行发〔2008〕74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建设局、测绘主管部门,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建设局、测绘主管部门: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我省房屋登记时测绘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经批准具有测绘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按规定接受房屋权利人委托为办理房屋登记进行房产测绘时,可收取房产测绘费。

二、房产测绘机构收取的房产测绘费用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收取。

三、收费标准暂按住宅用房每平方米1.30元、商业楼用房每平方米2.00元、多功能综合楼用房每平方米2.70元收取。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减半收取。

四、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述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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