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本 站 首 页 市 物 价 局 价 格 协 会 收 费 管 理 价格监督检查 成本调查监审
价格调节基金 价 格 监 测 价 格 认 证 价 格 听 证 法 律 法 规 价 格 文 件
价格服务进万家 价 格 诚 信 价 格 举 报 价 格 知 识 办 公 下 载 供 求 信 息
动 态 信 息
价 格 快 讯
价 格 政 策
监 督 检 查
市 场 监 测
区 县 动 态
价 格 公 示
当前位置 :价格政策 >> 2008年

关于转发陕西省电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汉市价发[2008]73号

各县区物价局、汉中经济开发区发展局:
    现将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对我省省内电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陕价价发[2008]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对我省省内电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陕价价发[2008]88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省工交办,陕西省煤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防止煤、电价格轮番上涨,促进煤炭和电力行业协调、稳定、健康发展,6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2008年第46号公告,对全国发电用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精神,现将我省对省内电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具体措施通知如下:
一、我省煤炭生产企业供省内发电用煤,包括重点合同电煤和非重点合同电煤,其出矿价(车板价)均以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当日没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实际结算价格作为最高限价。临时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出矿价(车板价)一律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二、为稳定非重点合同电煤的市场销售价格,煤炭经营企业进销差率不得超过8%。
三、煤炭供需双方已签订合同的,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履行电煤合同。禁止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煤炭运输等流通企业要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或价外加价。
四、各煤炭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重点查处违反政府限价、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通过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涨价的行为;不执行电煤供应合同、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的行为等。对违反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企业要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查处的典型案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曝光。
五、执行时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规定,电煤价格干预措施执行时间为2008年6月19日至12月31日。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汉中价格信息网》由汉中市物价局信息中心建设维护制作
  联系电话(FAX):0916-2626828   建议IE6.0以上1280*1024分辨率浏览
  地址:陕西汉中市汉台区民主街43号市政府大院1号楼   邮编:723001

陕ICP备06007341号    汉中市国际互联网站备案登记编号:6123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