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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
全力维护化肥市场价格秩序的通知

汉市价发[2008]75号

各县区物价局:
    现将《陕西省物价局转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全力维护化肥市场价格秩序的通知>》(陕价检发[2008]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区本地化肥市场价格动态和检查进展情况以及价格违法典型案例请于每月5日、20日报汉中市物价局(物价检查所),10月1日前将专项检查总结书面报告市物价检查所。
                                               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全力维护化肥市场价格秩序的通知
                          陕价检发〔2008〕90号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全力维护化肥市场价格秩序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集中时间抓住重点,在今年三月份化肥价格检查的基础上,使本次专项检查不断深入,确保化肥市场价格稳定。

二、各级价格部门要根据检查分工,对本辖区化肥生产和销售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要对我省今年实行财政补贴的化肥进行逐批检查,使省上的这项惠农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三、各设区市物价局应在每月10日、25日将本地市场价格动态和检查进展情况,以及价格违法典型案例上报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10月10日前将专项检查总结报告省物价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全力维护化肥市场价格秩序的通知
                          发改价检(2008)14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今年春耕期间,全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我委的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化肥价格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化肥生产经营企业乱加价、乱收费行为,整顿规范化肥市场价格秩序,取得了积极成效。目前化肥价格持续高位运行,稳定化肥价格压力加大。一些生产企业、经销单位擅自涨价违价行为突出,严重扰乱了化肥价格秩序。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农资供应工作会议部署,保证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依法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现就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全力维护化肥市场价格秩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力开展化肥价格专项检查
化肥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保障化肥市场供应、稳定化肥价格,对于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夏收夏种即将开始,国务院明确要求要保证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要努力使化肥价格不再出现明显上涨,并力争有所回落。这既是维护农民利益的需要,也是夺取粮食丰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稳定化肥价格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价格监管职能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在前一阶段检查基础上,集中时间,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将化肥价格专项检查不断推向深入,确保化肥市场供应与价格稳定。
二、加强出厂价格检查,严格控制化肥源头价格
为稳定化肥源头价格,国家规定了大型氮肥企业生产尿素的出厂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上限,规定了春耕期间磷酸二铵出厂价格上限以及进口氯化钾等港口交货价格。各地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了部分省管化肥品种的最高出厂价格,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品种规定了出厂提价申报或调价备案制度。要加强对化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的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化肥源头价格。为加大检查力度,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检查取得实效,国家发改委将确定对部分大型化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进口钾肥经营企业港口交货价格直接检查。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直接检查2家以上重点化肥生产企业,并派出督查组,加强对本地检查工作的督促指导,推动工作深入开展。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化肥生产企业进行逐一检查。检查要有所突破,对发现的违价问题要查深、查透、查实。重点是检查生产企业采取价外加价、价外收费、一货两款等手段,变相突破规定出厂价格上限、不执行出厂提价申报或调价备案制度的行为。要对重点化肥生产企业派出驻厂价格监察员,督促化肥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出厂价格政策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
各地要特别加大对国家有关化肥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供电、供气、运输等企业认真执行化肥各项优惠措施,坚决纠正和查处不执行优惠政策的行为。严肃查处化肥生产企业使用优惠价格的电力、天然气生产化肥以外产品的行为,保证化肥生产供应。
三、认真落实各项干预措施,坚决制止流通环节乱加价
国家明确规定化肥从出厂(或口岸)到零售环节顺加的综合经营差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不含运杂费)。部分省(区、市)规定了本地化肥流通环节和差价率,以及提价申报、调价备案等价格干预措施,部分地方还实行了化肥最高零售限价。各地要以出厂价格(港口交货价)为基础,采取追踪检查的方式,对化肥从出厂(港口交货)到批发以及零售各环节的价格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彻底摸清最终到农民手中化肥的各个环节以及价格构成。重点检查流通企业层层加价、联合转手倒卖并最终突破规定的综合差率;零售企业突破规定的最高零售限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当前,要特别突出对价格上涨较多的国产和进口钾肥价格的检查工作。对超过国家规定的港口交货价格、差价率,以及突破最高零售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的违法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
四、整顿规范化肥购销秩序,严厉打击不正当价格行为
各地要注意研究当前化肥价格违法行为的新形式、新特点,结合实际,创新检查方式方法,有针对性开展检查工作。要督促化肥生产、经营企业诚信经营,及时结算,如实开具发票。对部分化肥生产、经销企业采取预收货款不结算、“一货多票”、虚开销售数量、价外加价、多收运杂费,以及采取掺杂使假、短斤缺两、强行搭售、囤积居奇等手段规避价格监管,变相违反政策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切实规范化肥购销秩序。
五、加大检查处罚力度,维护化肥市场价格秩序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切实维护化肥市场价格稳定。一是创新检查方法,要关口前移,采取提醒、告诫等形式,督促化肥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自觉遵守国家化肥价格政策;要上下联动,对化肥从出厂到零售各环节进行追踪检查;二是提高检查覆盖面,要对所有化肥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保证检查不留死角;三是加强部门协作,要与农业、质检、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检查合力,共同维护化肥市场秩序;四是加大处罚力度,凡检查发现的价格违法案件,要查实一起曝光一起,提高检查的威慑力。要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检查工作,对严重损害农民利益,危害社会稳定的重大价格违法案件,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
六、广泛作好政策宣传,扩大专项检查影响
各地要通过多种方式,把党和国家支农惠农政策送进农村千家万户。积极引导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国家有关化肥宏观调控措施和价格政策,让农民群众了解国家的惠农政策。提高农资价格政策的透明度,动员群众参与化肥价格社会监督,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及时处理农民群众投诉举报。要积极探索化肥价格监管长效机制,标本兼治,着力在治本方面下功夫,提高化肥价格监管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结合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将农资价格监管与价格服务相结合,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全国化肥价格专项检查工作延续至9月底结束。为及时掌握专项检查工作情况,指导专项检查深入开展,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每月15日、30日将本地化肥市场价格动态和检查进展情况,以及价格违法典型案例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传真电话:010—68502944)。各省(区、市)化肥价格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包括直接检查2个生产企业情况材料和本地2个典型案例)于10月15日前上报我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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