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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我省公路客运继续实行油运价格联动的通知

汉市价发[2008]77号

各县区物价局、交通局:
    现将《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交通厅关于我省公路客运继续实行油运价格联动的通知》(陕价发明电[2008]9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公路客运实行油运价格联动,燃油附加费应按陕价经发[2006]91号文件规定严格核定,不得超标准加收燃油附加费。
    二、各公路客运经营单位应按要求做好明码标价和公示工作,加收的燃油附加费应与票价分项目打印出票。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不得加收运输管理费和客运代理费。
    三、各县区物价、交通部门要加强公路客运市场监管,对不按规定实行价格公示、超标准收取燃油附加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汉中市物价局    汉中市交通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交通厅关于我省公路客运继续实行油运价格联动的通知
                         陕价发明电〔2008〕9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交通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交通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部《关于缓解成品油调价对交通运输业影响严格控制连锁反应的通知》(发改电〔2008〕217号)精神,为积极疏导成品油调价对我省公路客运的成本影响,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决定继续采取油运价格联动措施。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路客运继续实行油运价格联动
我省公路客运继续实行油运价格联动,具体方案仍按陕价经发〔2006〕91号文件规定执行,即这次油价每吨提高1000元,燃油附加费按营运里程每百公里每票在原基础上可加收1.00元执行。加收的燃油附加费应与票价分项目打印出票;使用定额票据的客运站,应在票据上加盖燃油附加费字样的专用章。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不得加收运输管理费和客运代理费。
二、加强客运市场监测和价格监督检查
各级物价、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客运市场的监测和检查,根据各地运输市场的实际情况,从严控制新增运力,保持运输市场供求的基本平衡。继续加大打击非法营运工作力度,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对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要及时采取措施化解,努力保持交通运输市场的稳定。加强对成品油供应、价格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各种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8年7月7日起执行。各市、县接到通知后要尽快落实。其它规定仍按陕价经发〔2006〕9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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