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物价局:
为了规范我市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行为,有效遏制高速公路清障施救乱收费现象,保障清障施救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转,经研究,现将我市境内高速公路车辆清障施救临时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障施救收费范围
凡在我市境内高速公路上因车辆故障或发生事故不能正常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清障施救时应按规定标准收取清障施救费。对发生机械故障且能在半小时内排除故障的车辆(夜间除外)、或者能自行驶离发生事故地点的事故车辆,不致于影响道路交通的,不得强行清障收费。
二、清障施救收费标准
清障施救收费实行按被拖移故障、事故车辆车型分类,由基价、实际拖移故障或事故车辆里程费合计计算。
车辆分类 |
基次
(元/次) |
拖重行驶
(元/公里) |
2.5吨以下小型车辆 |
150.00 |
10.00 |
2.6吨--8吨中型车辆 |
200.00 |
15.00 |
8.1吨--12吨大型车辆 |
250.00 |
20.00 |
12.1吨以上特大型车辆 |
300.00 |
25.00 |
上述收费标准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冰雪路面拖重每公里加收20%。清障施救空车行驶超过10公里以上的每公里加收3.00元空驶费。
三、各清障施救公司必须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按标准收费,自觉接受价格部门及社会的监督检查。
四、此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待省物价局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标准发布后即执行省物价局文件,此文件自行废止。
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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